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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停放和充电”的发文依据!
法律法规
《消防法》
第60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应急管理部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。第四十七条: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: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拒不改正的。
《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
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第十八条: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,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,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等行为,劝阻和制止无效的,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。
《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
公安部《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: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。
电动车因其轻巧方便的优势,已是大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。然而,伴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剧增,电动车火灾事故的概率也在增大,为何不能停放在楼道: